2010-08-30 09:29
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就会出现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则需要按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即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办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一)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收益
1.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项目。在会计核算时按成本入账,不计入利润总额;但在税法上则应按产品的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计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二)会计核算上作为费用或损失予以扣除,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却不允许扣除或不允许全额扣除
1.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8)担保支出。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9)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11)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和维修管理费。
(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税收法规有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标准,但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应予以调整。
(1)借款利息支出。以下二种情况应调整企业纳税所得:①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以上的部分。②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2)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限额范围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超过计税工资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现行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1600元。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在计算扣除工会经费时,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5)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3‰。企业应分段计算,超过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会计核算上确认为当期费用,在税法上却作为以后期间的费用
这类项目如产品保修费用,企业可以按一定的标准预提计入当期费用;而按照税法规定,当期预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而应于实际发生产品保修费用时,从应税所得中扣减(此类差异实际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1.国债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照章纳税。
2.分回的利润或股利收入。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分回的利润或股利,会计核算上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或股利,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税法同时规定,当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分回的利润或股利应补缴所得税。
(二)在会计核算上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减
如在连续5年的弥补期内,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可以用当年的税前利润弥补。
(三)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确认为以后的纳税所得
如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必须是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确认为纳税所得(这类差异实质上也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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