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09:29
某单位原先给每位员工免费提供一顿午餐,由于各人要求不同,单位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免费午餐改为伙食补助,补助的标准等于免费午餐的价格,那么,该单位发放的员工伙食补助是否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是指企业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医疗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生活福利部门(包括理发、浴室、托儿所等)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仅限于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现实生活中,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如下: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6)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维修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7)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因此,该企业发放的员工伙食补助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福利费,而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从工资薪金中列支,如果符合上述范围,则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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