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09:18
【问题】
某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同时还享受过渡期“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请问,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该公司的情况不得叠加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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