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7 14: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车辆购置税费改革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2001年1月1日起,改车辆购置附加费为车辆购置税,暂由交通部门负责代征。
第二阶段: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纳税申报及方式
(一)履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购置征税车辆或减免税车辆,均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的金额单位为:元至角分。
(二)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自行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也可由税务机关代为打印,纳税人确认签字后作为正式申报。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可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领取,或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
三、免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
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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