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7 14:33
车辆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应到原纳税地点办理车辆变更手续,填报《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此表您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或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领取。为给您提供便利,在您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税务机关可代您打印此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包括:
1、内地居民的车辆,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的车辆,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单位、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三)《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应核发及退还的资料
(一)重新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退还的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以上资料,除所有复印件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外,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均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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