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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办公司:公私资产不能混同

2010-08-24 09:33

  “公司经营过程中,将个人的私有财产用于公司经营,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一家贸易有限公司的经理余先生,向湖南省永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2008年3月,余先生与他人合伙注册了这家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初,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经营场所,就暂时在余先生家中办公,同时余先生也使用了公司的部分资产。股东之间对此虽然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大家却为办公所用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犯了难。

  坐席员告诉余先生,公司将个人资产与公司经营用的资产混用,由于个人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公司所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准予扣除,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则不得计算折旧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因此,余先生虽然将个人的固定资产用于公司经营,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折旧并进行扣除。同时,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坐席员建议余先生,可以与其他股东商议以个人的固定资产向公司投资,或者以销售固定资产的方式将个人资产转为公司资产,也可以采取经营性租赁方式将个人资产转为公司资产。这样,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都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同时,坐席员还提醒余先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区分个人费用支出与企业费用支出、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个人资产租赁或转让入公司资产后,个人不得无偿使用这些资产,如果确需使用公司资产的,应严格按照要求签订租赁使用合同,并给付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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