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3 09:36
【问题】
收取客户1800元商标注册款,国家商标局收官费1000元,我们代理费为800元。给客户开出一般服务裁剪发票,客户要求开1800元的票。问题:1、票面科目应如何开?2、我们应交多少营业税?目前在地方税务我们票面开1800,税务局就按1800收营业税。其实这1800里只有800元是我们的代理费,1000元我们要交给国家商标局的。像我们这种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客户办理商标注册等服务营业税应如何缴?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因此应当开具1800元的代理业发票给客户,在申报纳税时提供国家商标局收费的相关凭据,以差额作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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