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1 09:15
【问题】
公司年初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了价值百万元的财物。但当时公司尚处于筹建期间,且目前刚进入生产经营阶段,因为生产周期较长,预计当年不会取得销售收入和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这笔捐赠如何作账务处理?能否税前扣除?如果税前扣除,年报表利润不够税前扣除捐赠额,是否可延至下年度抵扣?
【解答】
会计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明确。对于捐赠支出,在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按其性质应属于开办费。对于开办费: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发生捐赠与其他开办费一样,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税务方面,对于捐赠支出,我们认为无论是计入开办费还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都应该单独按照税务方面对捐赠支出的规定处理。可能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能否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判断自身捐赠支出是否属于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以确定能否扣除。
(2)扣除限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例外的是,在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布《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按此规定精神,企业即使处于筹建期或者年度内亏损,所发生的上述捐赠仍可全额扣除。但这属于特殊规定,仅限于对汶川地震灾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除此以外的其他公益性捐赠仍然是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限额内扣除。
(3)扣除时限问题。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在发生当年限额扣除,因为会计利润数额较少而未扣除完的部分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我们认为,筹建期间没有开展经营活动与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利润数额较少或者亏损类似,所以不能扣除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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