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6 15:25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享受该政策应符合的条件是:
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累积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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