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6 13:26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的规定,对鲜奶以及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在鲜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2.对农业生产者用自养的哺乳类动物生产、销售的鲜奶免征增值税。对其销售的外购鲜奶以及从其他单位外购鲜奶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销售的鲜奶,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农业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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