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在线咨询>详情页
2010-08-06 10:21
:《关于修订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骍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发票作废条件的规定,超过90天未认证的发票不可以做作废处理,不可以退回重新开具。
上一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
下一篇:认证发票密文有误,该如何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10-08-11
2010-07-21
2010-07-28
2010-05-06
2010-04-15
2010-04-14
首页
金蝶产品
客户案例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