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在线咨询>详情页

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有优惠?

2010-08-06 08: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5〕107号)第一条要求,财税〔2005〕102号文件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另外,根据财税〔2005〕10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件优惠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