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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取得的利息等费用是否可以进行税收抵免?

2010-07-27 14:07

问: 我公司是国内居民公司,我公司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在台湾地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进行税收抵免?同时如果我公司申请去台湾投资子公司,未来来源于台湾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视同境外税收,进行境外税收抵免?

答:
  1、财税[2009]125号文适用于你公司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的税收抵免。
  2、企业取得于来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国家(地区)的所得,同样适用于税法规定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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