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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4 10:02
问:以前年度收入缴纳营业税的私营医院,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是否不再缴纳? 答: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所指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不分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因此,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私营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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