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4 09:35
问:我公司自建一幢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大批日光灯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租赁房屋用作商场,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或更换,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和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上述公司购进的灯具及其维修和更换,无论其载体为自建或租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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