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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外借丢失 赔款如何做账

2010-07-30 09:18

   某厨卫金属企业A公司在2009年11月将外购的一款新型模具提供给B公司,为其加工厨卫产品。该模具于2009年11月购入,购入价为5000元(不含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会计上将其记入“低值易耗品”科目,于1年内平均摊销。由于管理不善,B公司在2010年1月不慎将该模具丢失。A公司与B公司协商,由B公司偿还模具款,价税合计5265元。由于A公司决定与B公司继续合作,于是与B公司商定,将模具赔偿款从其支付的加工货款中直接扣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模具丢失时,模具摊销额为5000÷12×3=1250(元),模具净值为5000-1250=3750(元)。

   借:应付账款 5265  
       贷:低值易耗品  3750
           营业外收入  66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但是,A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并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原因如下:

   第一,A公司的供应商B公司丢失模具事件不属于A公司的非正常损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从本案例可知,A公司提供模具给B公司为其加工厨卫产品,此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工承揽行为。依《合同法》的承揽合同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B公司应对A公司的模具尽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模具的毁损和灭失的,B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可见,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而A公司的模具存放在B公司,丢失模具的主因是B公司管理不善造成,而非A公司自身管理原因所造成,对A公司来说不应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A公司会计人员将模具丢失行为视为公司非正常损失处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丢失模具损失所涉及的增值税税金,会计上不应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二,A公司取得B公司丢失模具的赔偿款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采用列举式进行规定,即只要符合上述8种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都应按视同销售处理。而A公司取得丢失模具赔偿款行为并不在规定的视同销售范围之内,因此不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模具赔偿款应按一般销售处理。

   第三,B公司赔偿A公司模具款属于经营管理不善的非正常损失。

   B公司赔偿A公司的模具款,对B公司来说应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按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B公司丢失该项模具的赔款应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进行认证抵扣。

   第四, A公司、B公司正确的财税处理如下:

  (一)A公司

  (1)应开具发票给B公司,同时申报缴纳因销售低值易耗品所产生的销项税金。

  (2)A公司取得B公司丢失模具赔偿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5265
       贷:其他业务收入 4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

   借:其他业务支出  3750
       贷:低值易耗品 3750。

   (3)因销售低值易耗品所产生的收益,应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4500-3750=750(元),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低值易耗品收益为750元。

   (二)B公司

   (1)B公司取得A公司模具销售发票后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5265
       贷:应收账款  5265。

   (2)因管理不善丢失模具造成的损失,B公司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须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列举了6个方面,除此以外,企业其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B公司因管理不善丢失的模具款,必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审批后才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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