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9 09:16
【问题】
矿山企业发生的征地拆迁排危费用及给政府的工作经费能否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解答】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按上述规定精神,结合实践经验,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费用支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①征地费;
②拆迁补偿费;
③土地平整改造费用;
④税金;
⑤土地开发费(不包括应计入工程项目的开发费用);
⑥与土地征用、拆迁等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⑦与征地有关的管理费;
⑧应予资本化的利息等。
依据准则规定并结合前述经验,初步判断:
①征地拆迁费通常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价值;
②排危费用发生在所征用土地转入无形资产之前的,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发生在之后的,计入当期损益;
③给政府的工作经费如果属于与征地有关的管理费以及类似性质,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如果是与形成无形资产无关的其他支出,就不应该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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