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7:34
问:1988年成立廈門燦坤电器有限公司,1992年由廈門燦坤电器有限公司改制为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现有香港优柏工业公司(灿坤实业股份公司股东,属国外公司股东,在中国境内无机构有住所),将持有的厦门灿坤实业公司非上市外资股45095000股于2007年5月--12月上市流通,即在深交所二级市场交易卖出,获收益1亿港元左右(转让的股票原属非流通发起人股,2001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证券公司字[2001]106号批复可上市流通)。
请问香港优柏工业公司该部分股票交易收益是否需要在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境外股东转让B股的行为发生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其相关处理原则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的有关规定掌握。
即根据该文件第2款之规定,对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外籍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香港优柏工业公司取得的B股股票交易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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