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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购买的工程物资可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010-07-28 17:18

问:由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机器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是否企业购买原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呢?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为安装设备所用的物资;另一类是为建造房屋所用的物资。 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请答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进的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用于建造不动产所购进的原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用于机器设备的物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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