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5:50
问:我公司是物流服务企业,经常要接待国外的客户,公司办了几张高尔夫球证,花费了几十万的会员费,中介机构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认为:此项费用为与收入无关的费用,应作纳税调整。我们认为此项费用为公司开拓业务的花费,应可作为业务费用,至少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请问,此项费用能够税前扣除吗?有何依据?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高尔夫会员费的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该由其自己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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