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5:15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电力生产企业,主要购进的原煤及柴油等已抵扣了进项税额,发出的电量一部份用于上网销售,我公司开具了专用发票提取了销项税额,另外发出电量的一部份没有上网销售而用于我公司发电机组、相关机器设备以及办公照明使用,我公司这部份电量是否要作为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企业将生产的电力用于本公司发电机组、相关机器设备以及办公照明,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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