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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中介公司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0-07-28 15:11

问:劳务中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并按月以发放工资的形式支付费用,请问:支付给员工的费用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果劳务中介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按月以发放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依上述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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