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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

2010-07-28 15:04


问:我是一般纳税人,在集贸市场向个体商贩买进农产品(如花椒、黄豆等)用于生产,个体商贩开普票给我,能否按买价的13%抵扣。问了当地税务机关,答复不一,有的说只能是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票才能抵扣,个体商贩的就不能抵;有的又说个体商贩开的普票可以抵,只要普票开的内容是初级农产品都可以抵。请问:这种情况到底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向个体商贩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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