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4:52
问:“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为房产余值,房产余值需包含“土地使用权”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时将应土地使用权通过“在建工程”计入房产原值的,则应按照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计征房产税,而不得为减少房产税税基而分离土地使用权成本;如果纳税人会计核算时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计征房产税时是不包括该土地使用权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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