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4:12
问: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大型筑路设备,我们主营的一项业务就是将设备对外进行租赁,租赁后的设备最终还是会对外出售,我想问:1、能否将产品直接对外租赁?2、此类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先将产品转成固定资产,视同销售交增值税,然后再根据租赁合同交营业税,出售的时候再交增值税。我觉得这样重复交税了。请问对于这种业务我们到底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贵公司生产的大型筑路设备,用于对外租赁,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同时用于对外租赁设备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贵公司兼营租赁业务,应就设备租赁营业额计缴营业税,并且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贵公司再将此设备销售,还应就此项销售额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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