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6 09:03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村委会,以极低的价格将农用土地租赁给别人从事经营,不办理任何土地流转手续,所收取的租赁费连土地使用税都不够。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文件是说农村集体用地未办理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出租人缴纳,但村委会收取的租金还不够土地使用税,对此类情况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规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056号)文件的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所说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则应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不是集体土地则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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