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1:15
问: 我公司为服务业,将公司中空余房屋出租另一方,并约定电费另算。电费方面我公司目前给承租方另装电表,从承租方收取的电费单价金额为供电公司每度金额基础上加计了25%的管理费。请问我公司应对此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全额计收入还是仅以加计的25%部分计收入,若全额计收入的话,是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以加计25%部分计收入的话,是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还有发票应提供什么发票(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租房屋并销售电力产品应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电力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销售电力产品应按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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