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0:41
问: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2009年5月30日前我公司在计算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时,未按规定予以调整,因贵局出台的规定滞后于年度纳税时间,请问如何补缴,需缴纳滞纳金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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