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0:40
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伴随该通知下发的还有《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 请问:财税[2004]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一文中的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消费税税率应该为30%还是36%?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
(五)适用税率:5%。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9]84号文,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因此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