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7:04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转为出租用或固定资产),在营业税上是否视同销售计缴营业税?如果要视同销售,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商品房转为出租用或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但用于出租取得的出租收入应缴“服务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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