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7:01
问:我单位今年为企业员工按1500元/年.人标准向保险公司支付补充医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我想咨询一下:文件中“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工资收入”的“当期”是指支付补充医保的当月,还是享爱补充医保服务的全年?(即:将1500元分摊至全年各月分别并入各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中所述,“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是指并入缴付保险金的当月工资,而不是享受保险金的当月,也就是说不能分摊到全年各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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