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6:34
问: 我公司2009年9月支付的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的房租可否在2009年一性次作费用?房租合同是一年一签。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房屋租金支出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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