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6:30
问: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此项规定中“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是否包含职工集体福利,如用于建造职工宿舍等,将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是否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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