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4:25
问: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卷烟计算消费税时烟丝的消费税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三)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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