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4:13
问: 我公司2009年3月购入一台设备,2009年4月正常投入使用,未取得发票,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在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我公司于2009年5月份计提折旧,请问,这种未取得发票按暂估金额所计提的折旧,能税前扣除吗?另外,外购的原材料未取得发票,同样按合同暂估入账,其形成的成本也能税前扣除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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