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3:37
问: 有关1988年5月7日财农税字[1988]8号文件的政策,对于现在两税职能还没有转换的财税部门是否继续有效?
答: 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只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税务机关,才有权对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此权利。1988年财农税字[1988]8号文件,与此规定不符,已经失效,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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