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3:36
问:我公司出租建筑物给承租人作写字楼和酒店等,合同规定每个季度或者每月承租人支付租金给我公司,我公司按合同规定确认收入。 有些承租人一次预交一年甚至二年的租金给我公司,我公司将承租人预交的租金作为预收款项,按合同规定确认收入(如果按季度收款,则每季度应收款额/3作为月收入)并按收入交纳营业税。但是税务局要求按照我公司收取的全部预收款一次交纳营业税。 请问,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鉴于你公司已签订租赁合同,因此预收的租金符合预收款项定义,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所以当地税务局要求你公司将收取的预收款一次性纳营业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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