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3:30
问: 财税〔2008〕175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中的“以其部分资产”是指土地,房屋或货币资金吗?还是仅指土地,房屋?如果国有独资公司以货币资金与一民营有限公司组建新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在新公司中占股份的51%,现国有独资公司拟将自己的一块出让土地作价增资到新公司,增加股份比例,新公司能否减免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款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这里谈到的免征时点是组建新公司时点,即新公司组建时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必须超过50%,这里的部分资产应当包括土地、房屋权属,否则谈不上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征收契税,同时也可能包括其他资产,比如货币资金。
由于财税[2008]175号文仅限定于组建时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契税,对于组建之后再将土地作价增资,应当说不在财税[2008]175号文规范范围内,不应当享受减免契税优惠。因为此时再行投资转让,就不是组建新公司而是对新公司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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