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3:20
问:纳税人总公司在深圳,分公司在外地,总公司为核定征收,分公司为查账征收,请问总分公司是否应分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呢?
答: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文的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汇算清缴由总机构独立进行;同时,请企业尽快取消核定征收,并进行信息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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