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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7 11:08
按新规定,从2009年1月(税款属期)开始计算(不含2008年),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关于下发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206)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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