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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2010-07-27 10:13


  销售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不能在发票上载明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以及发票清单中载明。具体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二、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三、不属于上述汇总开具发票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发票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注明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同时在销售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销售清单的开具要求按照上述第二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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