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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外省发生多笔销售业务,为了方便开票,便由经办人员直接将空白发票带到销售地开具。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2010-07-26 15: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款规定,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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