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6 15:53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已申报纳税,由于购货方要求其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纳税人让另一企业为其开了一张。经审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进行处罚。该纳税人认为自己并未偷税,为何要罚款?如购货方取得这张发票并申报抵扣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已、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为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款规定: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小规模纳税人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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