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6 15:03
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税务机关调查、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征收方式的申请,报送主管其企业所得税业务的税务所(税源管理科)。
二、税务所(税源管理科)受理纳税人的征收方式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完成实地调查和案头审计工作,并在《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有调查人员签名的调查报告,报送县(市)局、城区局政策法规科。调查人员对所出具调查报告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县级局政策法规科接到所属税务所(税源管理科)转来的《鉴定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分类逐户进行审核确认。如认为必要,可以抽取部分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未发现问题,应及时提交主管局长批准,以本局名义完成征收方式的审批工作,于5日内将《鉴定表》返还税务所(税源管理科)和纳税人,如果该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要同时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书》交管理、征收部门和纳税人执行。对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及其他情况在本辖区内的办税场所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
四、纳税人适用征收方式的确定:《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应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应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应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新办企业符合国税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对所得税税种进行核定,然后按照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具体适用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如果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期间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暂按照相应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待征收方式确定后,再按相应规定处理。(如核定为查账征收方式,所纳税款可做为预缴税款处理,如核定为核定征收,则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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