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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1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0]第36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凭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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