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6 13:23
问:甲公司希望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欲向丙公司所在税务局了解丙公司的具体营业收入与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可否予以提供?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的具体营业收入等属于商业秘密,除国家另外规定外,不予查询。
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因调查案件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查询以下内容:
(1)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纳税人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公开发布的事项。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定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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