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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合同设计有技巧

2010-07-02 13:15

钱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外地讲课。

  20005月,钱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老师给该外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钱老师)支付讲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律由乙方自负。"

  520日,钱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劳务报酬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0000元,其计算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120%)×30%-200010000(元)


  实际支付讲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钱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钱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000元(=400003000500010001000)。

  返回北京后,其好友张先生来访。张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在两位好友的闲聊中,钱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钱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张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张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企业负责。"钱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分析]本案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

  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以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张先生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到合同法律的合义,却往往容易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有些合同从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案中的钱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张先生对合同的修改,其道理如下: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并没有变多,甚至还可能有所减少。

  其一,一般来说,企业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有所减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其二,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其三,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钱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不会在少数。

  [点评]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一、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二、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知道,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其总税额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三、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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