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09:48
广州市A公司共有甲、乙两股东,出资比例为6:4。2008年3月1日,原股东甲、乙以7500万元转让全部资产给新股东丙、丁。为便于管理,甲、乙、丙、丁同意A公司2008年3月1日前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15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追收处理;2008年3月1日前流动负债(680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负责清还。2008年3月1日后A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原股东甲、乙无关。所有者权益200万元。原股东甲、乙该如何计算缴纳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忽略不计,假设原股东甲、乙已收回所有债权并清偿所有债务)?
按照244号文明确的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原股东甲、乙应纳税额:
(一)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原股东甲、乙进行分配。
原股东甲应纳税额=(原股东甲、乙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甲、乙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甲、乙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甲持股比例×20%=(7500-6800+150-200)×60%×20%=390×20%=78(万元)
原股东乙应纳税额=(原股东甲、乙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甲、乙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甲、乙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乙持股比例×20%=(7500-6800+150-200)×40%×20%=390×20%=52(万元)。
(二)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
原股东甲应纳税额=(原股东甲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甲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甲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甲向公司投资成本)×20%=(7500×60%+150×60%-6800×60%-200×60%)×20%=78(万元)。
原股东乙应纳税额=(原股东乙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乙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乙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乙向公司投资成本)×20%=(7500×40%+150×40%-6800×40%-200×40%)×20%=52(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虽然244号文规定的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有两个,但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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