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09:30
近期,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在对某信息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而导致用错税率,被稽查部门调整账务查补税费金80多万元。
据查,该信息公司收入来源主要是经营通信业务收入和为电信公司提供劳动力中介服务取得收入。按税法规定,通信业务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3%税率计算营业税,为电信公司提供劳动力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减除有关代支付费用后,按5%税率计算营业税。但该公司在计算申报2003-2005年期间的税费时,将以上两部分收入共11,328万元全部按“邮电通信业”3%税率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经稽查部门核实,该公司为电信公司提供劳动力中介服务,应与自营通信业务分开核算,按“服务业”税目计算营业税。因此,稽查部门对该公司提供劳务中介的收入6715万元,减除相关支出后,按5%税率补缴营业税、费和滞纳金共88.4万元。
对该司取得劳动力中介服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四、五、九条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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