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并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审批权限报批。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需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可在确定合并缴纳机构后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核对、录入资料
(1)审核《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纳税人提交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是否确实对其它营业机构的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是否设立完整的账簿、凭证,是否准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